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