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81年11月07日发布,自1981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A.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声。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共14条。主要内容有: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应该退休。退休以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涉及工人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等相关问题。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退休条件 年龄与工龄要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