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 国标委|化工学会|中国石化联合会|中化企协|中石化培| 美国SEIA|CCPS|NFPA|ENR|ACS|EU|英国HSE| 美OSHA|美EPA|NAPO|RDPAC|工程建设标准 分享到 产品销售 诊断维保 成果转化 下载量: 11 0746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