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
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
为与国际公约对接,有必要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改后,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力促进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问:这次修改《条例》的总体...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按照聚焦重点问题、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总体思路,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落实党的领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