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
第三条 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 劳动...
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计算所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十二条 因工死...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省《条例》贯彻实施,根据省《条例》规定和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对具体标准和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