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费用按《条例》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条例》施行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