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政府监管职能,《办法》将此前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式调整为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住建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监管银行依据各...
本办法适用情况:全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进行在建商品房预售时,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
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由辖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的商业银行,住建部门可暂停其新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放款业务。 责任编辑:胡睿琳...
一、文件出台背景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对清远市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政策精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服务于民,时至今日,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及监管需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结合市场监管实际作出相应调整。目前我单...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是不允许进行预售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者应当查询预售许可证,确保自己的购房合同有效。如发现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查询预售许可证时需要注意相关事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对2016年出台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刚刚,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 2022 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7月14日止。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简而言之,该公告就监管资金用途、监管期限、预售款归集、预售款缴存、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以及监管资金支取等多项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解读《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来源:潍坊新楼市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我局对《办法》制定,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并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将于2021年5月1日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原市房管局对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做法,没有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导致我市当前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和规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