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___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
二审判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用典型示例加兜底规定的方式,并在典型示例之前规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即“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一至三项规定的行为,均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按照例示性规...
《反》法修订与2017年,被修改的第12条新增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互联网条款”,该条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甲人才服务公司和乙咨询公司诉被告丙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得到了适用,裁判法官就本案进行了解读,包括如下内容:一、要求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用户才能使用插件的行为,属于诱导用户进行相应才做以实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第十二条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第二条是一般性原则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未被删除,但在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直接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具体内容。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1]规定了互联网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类型、具体行为方式和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行为模式。适用“互联网专条”规制被诉行为时,如被诉行为不符合具体行为方式,则至少应当满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条件。具体到侵害数据权益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并未设置第二款第四项,可能您所提及的法律条款存在误差。不过,我可以为您列举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能存在相关性的部分条款,以便您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