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均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调整后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力度 (三)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将技术...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50%支付;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75%支付;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100%支付。 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受连续参保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与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最高限额的批复》(厦府办〔2006〕1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10〕2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15号)、《厦门市人民...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均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调整后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力度 (三)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将技术...
《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规〔202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