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 个月内受到2 次以上(含2 次)行政处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的政府令第42号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的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的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的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失效时间)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 法南宁市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 办法南宁市人 民政府(颁 布单位)20 051220(颁布时间)2 0060201(实施时间 )20120501 (失效时间 )南宁市人民 政府令第 42 号(文号 )南宁市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 办法经 2005 年 12 月 20 日 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
昨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通过南宁市政府审议,5月1日将正式实施。《新法》亮点: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