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摘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
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摘录)附件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摘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
内容提示: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摘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 6 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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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C.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