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主要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负责组织鉴定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暂行办法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19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医疗事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