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
#最新政策#【医保发〔2022〕21号: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时间为2022年7月至9月,一次性补缴时间为2022年10月。 2.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2022年11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 3.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缓缴职工...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摘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摘要 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税务局、银保监监管组: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我们制订了《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展开更多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
鲁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22-07-22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