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
为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落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我省阶段性缓缴...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缓缴对...
鲁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22-07-22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一、政策名称:《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就业、保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