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 ,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 号 颁布时间: 2003.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现下发执行。 此前, 已经市、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