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 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2003年12月9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