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号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3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525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3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
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施行日期:2019.04.30 时效性:失效 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险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