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
效力位阶:地方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号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
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阶段性缓缴三...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3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525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3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依据本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