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买旅游商品价格的药品、议价药品以及享受单位或个人在国外自行购买的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劳保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四、因公出差临时患病或经批准转地治疗(疗养)期间服用当地规定的自费药品所需费用,应由患者自理。 五、各级医疗单位购入与规定自费药品范围相类似的新产品,应主动和所在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联系,在未...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滋补营养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药用食品以及非治疗性商品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规定的精神,我市曾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几年来,由于各医药部门和各享受单...
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 (1988年4月1日) 市属各局,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工会,各医疗单位,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滋补营养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药用食品以及非治疗性商品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规...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滋补营养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药用食品以及非治疗性商品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规定的精神,我市曾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几年来,由于各医药部门和各享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