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以其所列解僱理由之內容觀之,雖然有人將第12條稱之為「懲戒解 僱」,而將第11條稱之為「整理解僱」或「經濟性解僱」。但觀諸第11 條前4款,或可認為是經濟性解僱,但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 不能勝任時」卻非經濟性解僱,故第11條第5款性質為何?應如何適用? 因而產生了很大之爭議,成為困擾實務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