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仍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已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废止,2010年11月12日颁布】
答:因你的工作时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和你同意的,按照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属合法行为,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按照深圳市的规定执行看: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规定基本工作时长...
劳动部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页码: 59-59页 主题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生产特点;日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标准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中央直属企业 摘要: <正> 第一条 根据《...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键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劳动部 生产特点 日工作时间 劳动行政部门 标准工作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 中央直属企业 年份: 1995 ...
劳动部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5(000)004 【摘要】<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