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劢 劳劢人事 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劳劢人事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劢工资局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劢法》的贯彻实施 充分保障劳劢者通过劳劢获得劳劢报酬的合法 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 (1994 年 12 月 6 日劳部发〔1994〕489 号公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劳动者的规定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具体解释如下: 计件工资的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即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中的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并未直接提供在当前的法律依据中。但根据常规的法律理解,补充规定通常是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或解释,以确保其更完善、更具操作性。以下是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可能包含的补充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解释: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
劳动部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1日,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