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劳动者的规定如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具体解释如下: 计件工资的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即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中的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并未直接提供在当前的法律依据中。但根据常规的法律理解,补充规定通常是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或解释,以确保其更完善、更具操作性。以下是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可能包含的补充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解释: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 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