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
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部分规范性⽂件进⾏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被废⽌。(劳部发【1994】481号)⽂件被废⽌,引起来⼀定的反响和讨论,认为 企业⽤⼯管理将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该⽂件被废⽌,仅上海地区⽽...
481号文: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制定本办法。223号文: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制定本办法。现在你应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于2008年施行。在内容上都有一些更新了。
为进一步做好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被废止后,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我处制定了《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望参照执行。
《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