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
文号: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79号 公布日期:1994.12.01 施行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79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 劳部发〔1994〕 479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 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国务院各部、 委, 各直属机构: 为了 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改革,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