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的一种。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作为其中的一类,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而作的记录。
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 二、调解笔录是否能作为法院证据判决 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是只是作参考用。调解笔录只是记录调解的过程,不能反映全部客观真实的事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