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杰称,本案不应由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被告邹杰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