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首先,甲方支付的管理费可能会被视为直接支付乙方公司,而不像转包业务一样,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乙方公司的收入如果未缴纳税款,也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另外,如果乙方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一旦甲方收到不合法发票,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罚款等处罚。 为了避免上述税务风险,可以采取以下...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