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
第六十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录: 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此前财 政部印发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财 会〔2007 〕15 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2 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一、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合作社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