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