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停歇、隐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划为禁猎区、禁渔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