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 (六)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
【施行日期】202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