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准在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案件过程中组织、唆使、煽动上访闹事、传播谣言等行为。 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上述“七不准”行为和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时要及时向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设在当地金融办或政府办)。同时,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