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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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
(一)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
二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 70 号, 以下简称《通知》) 有关规定,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