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监控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季度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