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以下...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 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612 上一篇:关于调整克罗恩病、硬皮病患者慢性病医保支 付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医保问答手册友情链接: 国家卫健委 安徽省卫健委 铜陵市卫健委 中国卫生人才...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原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调入《2020年药品目录》的,同步执行国家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原我省增补品种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二、协议期内...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 号)文件,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按原规定执行。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自行增补西药和中成药品种,未纳入《药品目录(2020年)》且我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政策 更多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级 医疗监管 最高扶持:- 【政策文件】利辛县人民...
(六) 《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豫医保〔2019〕14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谈判准入...
日医保发〔2021〕10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20210219(日医保发〔2021〕10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pdf...
[1]浙江省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和2019年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03-24 [2]山东省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医保发〔2019〕90 号 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9 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