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于2023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2号)同步不再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
一、全面执行《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鲁医保发(2023)11号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以此为准) 鲁医保发(2023)11号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以此为准).pdf 分享二维码: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明确《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到2024年底,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此外,还明确了原已纳入支付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的执行办法...
一、全面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 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中省医保局未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同步调入调出。《2022年药品目录》在《2021年药品目录》基础上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对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
为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