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房地产企业缴纳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87号)已于2007年2月1曰起正式执行.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扭转了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业迎来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国际税收...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问题:该部分转为自用房屋和正常销售房屋的土地成本...
国税发〔2006〕 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 2007-10-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2008-06-1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政府办公室 2012-11-15 ...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
《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将于07年2月1日起执行。该文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在清算程序、清算对象、成本确认、视同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起到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不结算、虚列成本等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偷避税行为,在该项税款的征收上更显公正合理...
(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的,按下列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