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
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