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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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4.11 施行日期 2003.05.11 文号 人发[2002]111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人发[20...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