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待足额征缴后划解财政专户。地税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编制《应收、实收...
(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