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交通局,各区发改委、房产(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调整后的《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