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 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会议指出,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