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中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认真审核(审核依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该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
相似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06-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7-08 [3]浙江省县财政局. 县地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县地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 发文机关 浙江省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16-11-25 政策类型公告公示 发文主题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