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全县各类资源、精准规范岗位设置、量化人员管理考核,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53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
《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第三条西咸新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办法》,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
社会保障部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定人社发〔2020〕18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落实“区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结合近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