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监督,建立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的记录报告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干预 司法 、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第⼗⼀条对过问案件⾏为应当报告⽽不报告或者利⽤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员的责任。对登记报告⼈员或者调查⼈员进⾏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员的责任。公安机关领导⼲部授意上述⾏为的...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