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
《公司法三》第十八条规定,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
1. 司法解释的规定及适用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意见认为,在司法解释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明确加以区分、并对两种行为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的体系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适用情形仅表述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当然直接适用于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资本补足责任。“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理解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逻辑上有两个时间段,分别为转让人出资期限届满前与届满后。出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