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中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拟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中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拟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此举( )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②表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 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④将杜绝冒名顶替的行为...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中指出:“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这说明A.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B.权力是把双刃剑C.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与自由D.全国人大行使任免权 相关知识点:...
近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A. 警告 B. 留岗查看 C. 开除 D. 通报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