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主...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