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